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按照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做成正式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正本应及时送达破产人和已知的债权人。裁定书的副本,可以连同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送达给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裁定书的副本还可以送达破产人的开户银行、破产人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解释,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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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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