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工作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于工伤.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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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四级伤残待遇规范一次性伤残贴补金 1、一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1个月 按月享用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75% (注:伤残津贴理论数额低于外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规范一次性伤残贴补金 1、五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理论数额低于外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规范一次性伤残贴补金 1、七级伤残=自己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自己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自己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自己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是职工自己提出取消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 工伤索赔的抵偿项目有之下几种现象: 1、形成一般挫伤(未到达残疾)的抵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一段时间的伙食贴补费、生存护理费、工伤一段时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形成伤残的抵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一段时间的伙食贴补费、生存护理费、工伤一段时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佐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贴补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 3、形成死亡的抵偿 丧葬贴补金、一次性伤亡贴补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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