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六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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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辽宁省的诈骗罪量刑标准通常是参考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人民法院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单处罚金;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的,会被人民法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人民法院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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