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打伤,是否是轻伤,要有派出所开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带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去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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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要求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可以在案卷中注明,然后就案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按调解案件处理。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者,就现有的材料,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然后就有关民事赔偿告知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
对于伤情鉴定派出所不处理地情况,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处理结果,如果不出具,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如果派出所出具结果,如果对结果不服,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打人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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