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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有关的条款有哪些?

2022-11-02 1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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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2 回复

专业分析: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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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有下列规定:如果具备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给予其补偿,每满一年就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在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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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按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3)一个月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赔偿金;5)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失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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