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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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判决分割财产,但是不分割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该要强制对方返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该要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和有关财产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不去拿,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去拿民事判决书的,法院可以通过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之送达,履行了法定的送达程序即视为送达; 2、被告不拿判决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后,仍然未知悉判决内容的,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提起上诉的后果,如果案件判决失当,将丧失了上诉的救济途径; 3、如果判决系二审判决,或者系一审判决但因前述事由丧失上诉权利的,判决将生效,被告不拿判决不影响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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