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七)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八)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十一)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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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如下: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如下:患禁止结婚疾病;婚前欠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婚前隐瞒精神疾病或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作假骗取结婚证;登记后未同居;包办,买卖婚姻;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重婚;赌博;被判长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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