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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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明,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5、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去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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