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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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经认定工伤和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根据上述结果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死亡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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