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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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民法典对员工工伤怎么认定没有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等。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确定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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