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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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工作且经济情况较差的,可以参考当地去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支付。一般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且经济困难的一方每月按照当地去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进行支付。 2、没有工作但经济情况较好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要从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支付能力三方面去考虑,并且三者之间是一个逐渐递减的关系。 从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出发,抚养费应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在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应至少满足当地生活水平,若父母的支付能力连当地生活水平都打不到,只能迁就与父母的支付能力。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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