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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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2、客观表现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3、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管表现方面表现为故意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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