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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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按章程的规定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国有次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经产权交易机构监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7、确定其他事项的股东变更后新股东大会决议。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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