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不关押。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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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已经拘留的停止执行拘留。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后发现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犯罪嫌疑人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可以申请不执行行政拘留或已经拘留的停止执行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后发现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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