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公司(三)Ⅲ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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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依据新发布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则,交通事故伤残判定规范分为十级,每一级别的规则是不同的。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补偿规范:详细的补偿项目首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膳食补助费、营养费、判定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精力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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