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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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1.一级:因战致残,66230;因公致残,64140;因病致残,62040。 2.二级:因战致残,59940;因公致残,56780;因病致残54660。 3.三级:因战致残,52590;因公致残,49420;因病致残,46290。 4.四级:因战致残,43100;因公致残,38910;因病致残,35750。 5.五级:因战致残,33670;因公致残,29440;因病致残,27340。 6.六级:因战致残,26310;因公致残,24890;因病致残,21030。 7.七级:因战致残,19990;因公致残,17890。 8.八级:因战致残,12620;因公致残,11550。 9.九级:因战致残,10480;因公致残,8420。 10.十级:因战致残,7360;因公致残,6300。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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