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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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如下: 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三、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四、“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判断,如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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