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应用的广泛,很多人越来越依赖和利用网络。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上文所述的开设赌场罪呢根据我国2005年5月的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由此看来,由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为应对新型犯罪形势,2010年我国又发布关于“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此外,对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分成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的,视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处罚。由此观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对社会影响也越大,法律的惩处程度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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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规定网络开设赌场罪,以下行为可认定为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我国未规定网络开设赌场罪,以下行为可认定为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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