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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人是不可以用的,只有承包人才能用,但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解决农村的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深化农村改革、依法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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