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汽车租赁公司的条件: 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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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法人资格。
1、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登。如果经审核名称无重复并适用,则发予'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2、再凭此证到市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经营许可证。 3、拿到许可证后,可以带上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办理最后的准予手续。 4、注册资本各地要求不同,20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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