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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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缴存基数一般是按工作所在地的全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28%来计算,个人承担其中的8%,单位承担其中的20%;工伤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工伤保险补偿费用的计算是: 1.医疗费等于治疗费加药费加住院费等费用; 2.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停工留薪工资等于本人工资乘停工留薪月数; 4.交通食宿费可进行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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