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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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为第13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制定的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篇751条。第一篇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篇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篇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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