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但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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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出庭,但是因为离婚诉讼属于人身关系,被告人也应当出庭。起诉离婚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委托有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是夫妻为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上诉等,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只能由当事人依据个人意志发表意见,诉讼代理人不能独立发表意见。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准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 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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