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伤赔偿单位故意拖延不给”这类的用人单位不赔偿工伤的问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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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被诊断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终用人单位承担;最终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以前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以前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为此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利益,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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