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税收如何缴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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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在实务中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第二、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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