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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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人如下: 1、婚姻当事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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