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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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诉讼中可通过如下方式确定原告和被告: 1、原告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提交起诉状的人; 2、被告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一方当事人。即,提交答辩状的人。
遗产继承的诉讼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方式:原告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起诉状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并提交答辩状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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