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其他满足承租条件的人协商确定,并需要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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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房承租人死亡确定承继人应当由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租赁,并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或由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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