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仅为法定的从轻处罚事由,并非免于处罚的事由。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知罪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与审查工作、主动投案自首、未造成较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及社会恶劣影响,有可能会在其法定职权内,结合案情及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2、如果即便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事由,检察院仍然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应诉,委托一名责任心强、职业素养高的刑事律师为己方辩护。如果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应放弃做无罪辩护,而做罪轻辩护。并依法向合议庭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陈明己方存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争取量刑上的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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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检察院是不是就快了,要根据法院的宣判界定。宣判是由法院决定的,案子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可以做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起诉,那就会释放被告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2、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5、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6、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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