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中可以进行担保,在存在担保时,借贷这一事实行为也会规避掉一些风险。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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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如下: 1.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3.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担保人能有责任期限。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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