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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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事故隐患的第一知情者和受害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含物质保障的责任、资金投入的责任、机构设置责任、人员配备责任、规章制度拟定的责任、教育培训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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