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程序: 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3、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就业状况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 5、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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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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