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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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到期解除需要本人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书面总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召开评议会,根据评议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
缓刑社区矫正结束之后就自由了,但还是会作为公安机关的重点观察对象。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结束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缓刑结束后就相对自由了,但之后也是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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