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逝迁协议公证由拆迁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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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建议公证,以增赠予合同的效力。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经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诉讼的情形有: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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