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一般业务员并不需签订竞业协议,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并不受保密时间的限制,一旦泄露企业机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订竞业协议人员限制时间最高为离职后两年,在限制时间内原服务单位需给予一定补偿。 请注意,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是两个概念,但一般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会附带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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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保密协议不等同于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 竞业限制则是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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