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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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正符合这一项规定,所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了避免证据的损毁导致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相关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相关主体的财物进行暂时控制的行为。由此保证在控制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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