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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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而开除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2.适用对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开除的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等。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如劳动者提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而开除适用的原因,则是单一性的,一般是由于劳动者违法违规,即属于惩戒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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