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再次,建议您收集开发商已经将房屋抵押的证据,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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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隐瞒凶宅事实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私下进行协商沟通,如合同中有相应规定,买受人或承租人可以要求退房,撤销购房或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无相关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收集必要证据申请仲裁、提请诉讼。
房东隐瞒凶宅事实可以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租客事先知道是“凶宅”的话,肯定不会继续租房,那么,房东隐瞒“凶宅”的事实,会导致租客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所以可以去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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