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算不算放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2015年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高利贷不同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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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般不认为是放高利贷,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涉嫌构成高利贷。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息如果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能算作放高利贷;如果未超过该范围的,则不算放高利贷,该利息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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