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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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肇事方,这种情况可以跟交警说自己无力出医药费,让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然后保险公司会垫付医药费 2、是受害方,若肇事方不愿意出医药费,自己又没钱垫付,可以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但是通常需要将肇事驾驶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先予执行”保险理赔款后才能成功。
到医疗机构开具病情介绍,再将病情介绍送至交警队。由交警队开具垫付通知书,将垫付通知书递交给保险公司即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垫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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