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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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满足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代书人、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生前留下的合法财产,而不能他人的财产,代书遗嘱表示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遗嘱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代书遗嘱有效。
遗嘱的效力具体包括: 1、继承开始后,按应当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 2、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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