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领取结婚证书,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事宜。 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离婚的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诉讼,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审查立案后,被告杳无音信的,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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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离婚的材料齐全后,法院会开庭,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法判离。
涉外婚姻离婚一方不到庭的,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法院不会对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如果是被告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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