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关于侵犯他人隐私,例如:为取证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吗这个问题,由于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呼声也越来越高。最高法院在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中就明确地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对隐私权无法可依的状况,应该说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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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他人隐私行为的认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地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别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别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别人,监视别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拍摄别人私人生活镜头,窥探别人室内情况;未经本人许可,非法刺探别人财产状况或者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别人信件,偷看别人日记,刺探别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其公开等。
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备违法性。其次,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再者,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侵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最后,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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