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带薪休假可能多领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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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工作和生育的医疗费用。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 3.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顺产为270%难产为320%剖腹产为420%)。 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5.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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