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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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维护自已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强制或者威胁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有:可以有被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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