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等。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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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发生征地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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