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手续: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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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等其他文件。 2、申请正式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从业人员证明、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办理地点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资料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居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地点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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