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如何解决。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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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条款的;或者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能约定违约金的,但除了可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以外,双方不能在其他情形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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