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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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予以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以由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赔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二十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 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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