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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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为: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作用以及严重程度越大的,承担的责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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